引言
**在广州南沙的劳动纠纷领域,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关注。某珠宝公司与员工刘某某之间关于劳动权益结清协议的争议,涉及诸多劳动法律要点,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案情回顾
**刘某某于2005年2月28日入职某珠宝公司,担任生产工,期间双方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是2018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职期间,该公司未为刘某某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2012年5月至2021年1月。
2021年1月22日,双方签订《劳动权益结清协商协议》,约定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刘某某撤回补缴社会保险的申诉,公司支付刘某某社会保险单位应承担部分36850元,以及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55100元,作为全部劳动权益结清款项。刘某某收到91950元后,需放弃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补缴主张,不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权益进行追讨。然而,协议签订后,刘某某未向住房公积金稽查部门撤回全部申诉,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收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公司因此要求刘某某退还91950元及承担律师费,刘某某则认为协议部分无效,拒绝退还。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权益结清协商协议》的效力,以及刘某某是否应退还协议款和承担律师费。
某珠宝公司认为刘某某未按协议履行,应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律师费。刘某某则辩称公司存在胁迫和乘人之危的行为,协议是公司利用自己文化低、不懂法而签订的,免除了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约定无效,协议整体部分无效,应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属于强制缴纳范围,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劳动者放弃对住房公积金的补缴主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且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额两部分不可分割,其中涉及住房公积金缴存部分约定无效导致第二部分整体应予以撤销。因此,刘某某应返还协议第二部分的55100元给公司,其在职期间的其他劳动权益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公司要求刘某某赔偿律师费的诉求,因合同部分无效而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刘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珠宝有限公司返还55100元;驳回原告某珠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合同部分条款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部分条款无效。当无效条款与其他条款不可分割时,可能导致相关条款整体被撤销。在本案中,法院依据这些规定对协议的效力进行了判定。
**律师提醒
**从刘某某的角度来看,他在发现自身权益受损后,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没有盲目听从公司的安排,这是值得肯定的。然而,在签订协议时,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没有充分审查协议条款,导致自己陷入了纠纷之中。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任何涉及权益的协议时,务必仔细阅读条款,尤其是关于放弃权益、限制权利等内容。如果对协议内容不理解或存在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同时,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工作期间的各类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加班记录等,以便在后续维权过程中有据可依。
对于某珠宝公司而言,试图通过协议免除自身法定的缴纳住房公积金义务,这种行为本身就存在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在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时,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避免因违法而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在与员工协商解决劳动权益问题时,应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充分保障双方的权益。如果确实需要与员工签订相关协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避免协议因违法而无效。
对于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应当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劳动者要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权益侵害时,及时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避免因违法违规而引发劳动纠纷。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在整个过程中要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广州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华为任职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以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