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劳动争议

首页 >> 经典案例 >> 刑事劳动争议

广州南沙劳动争议案: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5-02-22 16:56:41 点击:19
**标题:广州南沙劳动争议案: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获法院支持** --- ###

引言

2021年,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广东某绿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刘某凯,争议焦点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需支付刘某凯经济补偿金10.5万元,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揭示了企业用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劳动者维权的关键点。

--- ###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刘某凯入职国能中林公司,2020年5月社保关系转移至某公司,2021年6月双方签订新劳动合同。刘某凯主张某公司拖欠2021年5-7月工资,于2021年7月17日以欠薪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某公司则辩称刘某凯系主动离职,无需支付补偿。 法院查明: 1.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21年6月1日至7月18日; 2. **欠薪事实**:某公司延迟支付2021年5-6月工资; 3. **经济补偿计算**:刘某凯工作年限3.5个月(2018年6月至2021年7月),月平均工资3万元,合计10.5万元。 --- ###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
1. **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某公司主张刘某凯自愿离职,刘某凯主张因欠薪被迫解除;
2. **经济补偿金计算**:某公司否认连续工龄合并计算,刘某凯主张应包含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法院认定及判决:**
1. **解除合同合法性**: - 某公司存在迟延支付工资行为,刘某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合同合法;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仅通知欠薪问题,未涉及解除合同,故公司主张“刘某凯主动离职”不成立。 2. **经济补偿金计算**: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6条,刘某凯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调入现单位,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3.5个月); - 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5万元(3万元×3.5个月)。 **判决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刘某凯经济补偿金10.5万元,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案号:(2021)粤0115民初21270号)。 --- ###

法律分析

1. **欠薪与解除合同的关系**: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8条)。 2. **工龄连续计算规则**: -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调入新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新单位需合并计算工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46条)。 3. **举证责任分配**: -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主动离职,需提供充分证据(如书面辞职文件),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 ###

律师提醒

1. **对企业建议:** • **规范薪酬发放**:避免延迟支付工资,定期核对账目,留存支付凭证; • **完善合同管理**:明确约定试用期、薪资构成及离职程序,降低法律风险; • **重视工龄管理**:若涉及员工调动,需书面确认工龄连续计算,避免争议。 2. **对劳动者建议:** • **保留维权证据**:如工资条、聊天记录、仲裁文书等,用于主张欠薪或补偿; • **合理行使解除权**:以欠薪为由解除合同时,需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并留存送达证据。 3. **案件亮点与改进:** • **法院支持连续工龄**:本案判决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企业需谨慎处理人员调动; • **举证不足导致败诉**:某公司未能证明刘某凯主动离职,最终承担不利后果,提示企业需强化内部管理流程。 --- 广州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华为任职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以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


  联系人:周先生

   电话:18702021010

  传真:18702021010(微信同号)

  邮箱:wym2299@gmail.com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莲塘地铁站A出口

Copyright © 2022 广州南沙律师网 版权所有;本文章仅为法律交流使用,部分来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并立即删除